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專案補助中小學科學教育計畫申請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旨揭計畫,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校申請經費以新臺幣25萬元為上限。
(二)計畫主持人應為學校正式編制內之專任人員,且擔任教學或研究工作,具有專門學識與經驗者。
(三)延續性研究計畫,請於計畫名稱後註明(第○年),並於計畫書內說明研究進度及目標。
(四)過去獲補助之相同計畫,不得重複申請補助;倘計畫名稱相同,請加註112學年度,並於計畫書內說明本學年度新增或變更處。
(五)計畫之經費編列請依案附經費表說明核實編列。
三、請依限(以郵戳為憑)將各申請計畫一式4份(請雙面列印並以長尾夾裝訂,切勿膠裝、釘裝)彙送前揭承辦單位,逾期不予受理。
四、本案俟複審後核定,並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依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
五、檢附計畫補助申請表及計畫項目經費表各1份;未依前開表件格式填寫之申請案,不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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